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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10月1日起生产经营电子烟应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宏观 | 发布时间:2022-09-29 | 人气: | #评论#
摘要: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 北京 核心提示 01国家烟草专卖局: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02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电子烟广告
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 北京
核心提示
  • 01国家烟草专卖局: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 02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电子烟广告
  • 03国家烟草专卖局: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原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全文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电子烟监管的重大决定,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精神,指导服务电子烟市场主体逐步适应《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给予符合条件电子烟市场主体充足时间做好行政许可相关事宜准备、进行产品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等各项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合理设置了电子烟监管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项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协调顺畅,为推动电子烟市场逐步实现依法监管,电子烟产业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持续推动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治理,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规范电子烟产业运行,有效处理过渡期内相关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二)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改进政务服务,持续推动电子烟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依法接受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主体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和办事须知进行办理。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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