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动金融标准化改革创新 (一)优化金融标准供给结构。 充分释放市场主体金融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保障金融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加快制定银行卡受理终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突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公益性,不断完善基础通用、引领行业的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金融团体标准,加强对团体标准的指导和规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支持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金融社会团体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构建标准、技术、专利联动创新体系,推动更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强化金融标准实施应用。 强化金融标准在法规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通过媒体宣传、培训解读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标准宣传。加强对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实现金融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鼓励实施金融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持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进一步扩大领跑者活动领域,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面向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等区域,推动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三)培育金融标准化服务业。 开展金融业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培育壮大金融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具有全国服务能力的金融标准化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和高层次人才参与金融标准化机构建设。探索建立金融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和工作指引,制定金融标准化服务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金融标准化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推动金融标准检测认证协同发展。 进一步推动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在金融科技、金融信息安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市场化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采信检测认证结果。 九、夯实金融标准化发展基础 (一)优化金融标准化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金融标准化管理办法,完善金融标准化制度。统筹金融行业标准发布,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性和体系性。加强与相关行业的沟通,推动金融标准与相关行业标准协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金融标准制定。开展金融标准化发展评价,研究构建金融标准化发展指标体系。完善金融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将相关指标和数据纳入国家标准化发展统计。持续加强金融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 (二)提升金融机构标准化能力。 推动金融机构明确负责标准化工作的部门,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建立标准化工作制度,鼓励加大资源投入,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完善金融机构标准化工作配套标准,为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导。开展中小金融机构标准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提供专门的标准化培训,提升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标准化工作能力。 (三)推动金融标准化工作数字化转型。 构建金融标准化服务平台,优化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加快金融标准术语数据库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金融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建立在线学习等标准化工作工具,进一步实现金融标准全生命周期在线管理。 (四)加强金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完善金融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探索金融标准化职业发展机制。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训体系,提高行业标准化素质与能力。建立健全金融标准化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金融标准化专家库建设,建立一支精通金融业务、熟悉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专家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