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四是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加强跨境和中概股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特别是要求完善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一方面,《意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另一方面,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此外,还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加强证券执法力量 丰富执法手段 《意见》指出,要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 同时,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发挥复议监督、诉讼监督和检察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 查处腐败问题
《意见》要求,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 同时要求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