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会引发怎样的蝴蝶效应?(3)
宏观 |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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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变成助贷机构是有需求的,因为完全退出就可惜了,已有的小微企业的联系渠道,获客的渠道,增信信用的原始数据等等,都浪费了这些价值。如果转变成
“变成助贷机构是有需求的,因为完全退出就可惜了,已有的小微企业的联系渠道,获客的渠道,增信信用的原始数据等等,都浪费了这些价值。如果转变成为助贷机构,那么就可以继续发挥资源的作用和价值。”他表示。
另一方面,黄震也指出,大型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有利率优势,但缺乏毛细血管连接小微企业,缺乏联络的畅通渠道,包括信息渠道、资金渠道等。
对此,上述网贷行业业内人士表示,逻辑上是通的,可以倒逼资金成本很低的银行做这块的业务,为助贷机构和银行的合作增加空间。但他也指出,助贷机构算的是综合利率,其中的银行利率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如果出现了诉讼,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受不受影响?
尽管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属于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陈文认为,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
“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多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他表示,“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陈文提到,事实上,如果没有这样的潜规则,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继续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他表示,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趋势。
小微企业借钱会更难吗?
刘新宇指出,对于小企业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融资难,其次是融资贵。小企业因为自身信用等各方面原因,一定程度上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活动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就成了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从资金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过低,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就会减少,小企业就更难借到钱。
他表示,从这一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来看,有关部门也是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设定为一年期LPR四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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