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何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次下调意味着什么?将会引起怎样的蝴蝶效应?
为何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最高法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曾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原有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了直接划红线的方式,以固定的具体利率水平来划定上限,这就可能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产生差距。
“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表示。
怎么看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他表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澎湃新闻表示,此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的计划经济时,以央行对银行利率规定作为基准利率,民间借贷在基准利率之上可以上浮不超过4倍。而当前,银行利率算法已改为LPR,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采用LPR的4倍调整,是基于4倍和基准利率两个核心观点进行的动态调整。
他认为,理论上需要找一个参照,以LPR作为基准目前看来是在替代此前央行指定的基准利率,还是具有权威性的。另外,4倍也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成本,相对银行没有规模效应,风险更高,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可能相对来说更高一点。
“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于这种历史和现实,允许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间的贷款利率。”黄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