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会引发怎样的蝴蝶效应?(2)
宏观 |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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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刘新宇则告诉澎湃新闻,既然把民间借贷活动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民间借贷利率参考LPR予以规制也有其合理性。 他认为,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
刘新宇则告诉澎湃新闻,既然把民间借贷活动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民间借贷利率参考LPR予以规制也有其合理性。
他认为,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选择一年期LPR符合民间借贷通常融资期限较短的特点。而“四倍”的标准是参考了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曾长期遵循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原则。同时,鉴于LPR可能每月变化,规定了以合同订立当月的一年期LPR为标准。
不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
他表示,LPR整体是下行趋势,“全球来看,发达经济体利率已经接近0,LPR现在三点几,后面降低到一点几都有可能,那么四倍也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在个位数,已经基本不可能覆盖信用风险了。”
陈文认为,金融机构有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除P2P因为行业清退原因),本身违约惩戒手段就相对有限。另外,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这块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是传导来的间接影响,其市场利率有可能与正规金融利率走势背离。
模糊地带:利率怎么定义?民间借贷的范畴怎么确定?
原互金行业从业人士韩义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一个隐藏信息同样非常关键,不可以被忽视,即最高法此次发布内容的借款利率计算方式并未明确是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还是IRR(内部收益率,即真实利率)。相同借款1年期,以两种计算方式计算,APR将可能会比IRR低出将近10%。
他表示,此前司法判决主要采用APR。如果按照APR计算,那么此次调整对民间借贷机构影响不大,绝大部分机构都能满足此利率。但如果按照IRR计算,则大部分民间借贷机构无法满足该要求,将无法生存。
此外,上述网贷行业业内人士强调,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目前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消费类金融业务的关系,“例如通过银行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退出历史舞台后,助贷业务中各类资产模式,哪些会纳入民间借贷范围?”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对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助贷机构本身并不放贷,也并不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因此,不在《规定》所说的民间借贷的范畴。
但陈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他表示,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助贷行业将迎来冲击还是利好?
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王思聪此前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可能会压缩助贷机构利润空间,但他也认为存在正向激励,因为“降低后没有利差空间,有助于互金公司向科技公司转型,不承担风险只出售技术,例如数据风控、语音催收等”。
陈文表示,在银保监会对于助贷市场的发文规范过程中,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此外,他指出,由于银行部门的强势地位,在助贷合作过程中大多助贷机构都要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兜底,也会导致助贷机构的生存压力加大。事实上,在下调的息费后,部分客群质量较差的助贷机构或者仍是通过第三方买量的助贷机构会陷入亏损境地,其获得的助贷服务费收入可能无法覆盖获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黄震则认为,从理论上,下调会促进助贷行业发展。他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对金融市场转型有非常大的影响。民法典的规定加上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股力量结合,原有民间借贷的机构,无法从事经营性的放贷,有的可能是退出,有的可能变成助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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