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墙行为确损害王先生合法权益 珠海农商银行私自建墙是否合规?《意见征求书》是否有法律效益?王先生维权诉求是否合理?南都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 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公共走廊和观光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根据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珠海农商银行将公共走廊和电梯纳入私用的行为有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则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反之,则属于侵权行为。但无论珠海农商银行建墙的行为是否得到同意,但其所建墙壁将王先生店铺“包围”,无法使用观光电梯的行为,也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仅对已经签订了《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的业主生效,对没有签订《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的王先生等业主不生效。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处分未签订《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王先生等人的店铺。从《商铺代理出租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权限仅为代为出租店铺和收取租金等权限,并没有赋予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处理共有部分的权限。故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决定将公共走廊和观光电梯给珠海农商银行独家使用。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珠海农商银行,还是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举证珠海农商银行私自建墙,将公共走廊和观光电梯纳入私用的行为有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未能得到同意,全体业主均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恢复原状,并要求珠海农商银行和珠海世纪都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如珠海农商银行有得到同意,但其建墙行为已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有权要求珠海农商银行排除妨害,并赔偿王先生自建墙之日起至店铺正常使用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 赵雨琪 朱鹏景 实习生 赵姝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