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规矩不成方圆” 经营旅馆也一样 一定要合法合规 一旦违规违法 警方坚决查处 毫不手软! 近日 于都贡江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 在检查到某宾馆时 发现该旅馆在营业过程中 未严格落实“四实”登记要求 且未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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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警询问宾馆负责人卜某 宾馆目前入驻客人时 卜某支支吾吾硬是答不上来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宾馆进行清查 清查过程中 当场抓获 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张某等两人 民警依法传唤卜某等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卜某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 擅自开设宾馆营业 且为了招揽更多住客 即使住客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时 也违规让住客入住 同时通过“拉皮条的”方式招揽嫖客
目前 违法行为人卜某、张某等人 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卜某经营的宾馆被警方依法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严惩! 近年来 于都公安依法关停了一些旅馆、酒店 处罚了一些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者 不间断地“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旅馆业经营者、从来者 切莫成为 下一个“典型案例” 涉“黄”,依法严打! “万恶淫为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