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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厨房、卫生间、阳台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将面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而违规从业情节严重将被禁业5年。 7月21日晚,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0条,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对当前北京、上海、深圳等现行的相关文件发现,《条例》更强调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如租金合理、房屋安全、合同履行等,并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通过微信对每经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概括起来即一个总则、三大类规范、监管责任并举。其中,一个总则既提及发展目标和适用范围,也提及一些鼓励性举措,如存量房产盘活用于租赁住房供给等。而三大类规范主要包括出租与承租行为、租赁企业的规范、中介机构的规范。监管责任并举方面,主要从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角度出发,营造有序规范的制度环境。”
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条例》明确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严格规定。 例如,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出租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通过书面表示:“《条例》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提出了相关严禁性要求,并对房源查验等提出了源头管理要求,加之对于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等情况有相应处罚,这些都将大大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