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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与量刑(2)

产经 | 发布时间:2023-06-14 | 人气: | #评论#
摘要:国家对于矿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将所有权和采矿权进行分离,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

国家对于矿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将所有权和采矿权进行分离,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未经国家允许的采矿行为都是违法的。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指的就是能合法开采矿产,都需要有采矿许可证。这是国家给予的采矿许可,有证才算是合法。

 

 

 

而在本案中,李某吴某等人并未取得采矿许可,也没有相关证件,而是借着有许可公司的名义进行盗砂贩卖,已经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且李某吴某等人还知道要找名头,可见本身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知法犯法,更要从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李某等人被抓获后,法院在判刑的同时还会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是违法,王某在知道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仍然收购非法盗采的河砂,这严重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因为王某的行为因利益而起,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知法犯法,且收购的河砂数目巨大,李某等人盗采河砂仅在王某所采购河砂中占据一小部分,情节较为严重。

 

非法采矿不可取

矿产资源因为其特殊性,开采往往是费时费力的,不仅如此,大多数的矿业资源都埋在地下,挖出来还会破坏环境。

前些年,对环境治理认知不够,许多矿山最后都成了矿洞坦露着,没有表层,水土流失严重,植被退化。

最重要的还是有些珍贵的矿产资源,随意挖取会浪费,且阻碍工业等多方面的发展。

国家要积极宣传非法采矿的错误之处,只有认识到是违法的,一些人才会收敛,才能减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这不仅对于环境是好事,也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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