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都被掌握在国家手中在封建社会只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进入现代社会,则是为了方便管理矿业资源。
因为有许多矿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者说形成资源所需要的年限太久,国家为了方便管理,对挖矿有限制,此外,开采挖掘矿业资源也会导致环境破坏。
比如早些年进行煤炭挖掘,许多地区的地表环境都受到了严重破坏,并且很难恢复。
所以挖矿是不能私人进行的,未经过国家允许都是违法行为,此外,公司想要开展矿业资源,也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认定。
那么个人非法采矿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多人非法采矿被判刑
李某,吴某等人看中了某地河沙较多,于是想到了开采河砂用来贩卖获利。
他们先是与某公司的职工进行合作,组织人员在某流域盗采河沙,提供给该公司的职工进行销售。
职工借用该公司能够合法开采河沙,以此为来源证明,收购李某等人盗采的河砂,并通过公司途径销售出去。
所盗采河砂的盈利由李某吴某团伙与职工王某进行分割,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吴某等人盗采河砂已到达三万八千立方米,除去李某吴某二人,其余人皆为犯罪团体一部分,是从犯,也参与了盗采河砂。
王某明知道李某,吴某等人的河砂来源是非法所得,但仍然从该团伙经营的砂场购进河砂共计两万三千立方米,而在其中有超过4千立方米的河砂来源于李某吴某等人开办的砂场。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吴某等团伙犯非法采矿罪,王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下来后,被告均不服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吴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与之合伙的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而职工王某,明知道砂场人员非法采矿,实施违法行为,却依旧为非法获利而收购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李某吴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相应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王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