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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吉利车主起诉称车内甲醛超标,因自检检错类别败诉后申请再审(2)

汽车 | 发布时间:2024-03-14 | 人气: | #评论#
摘要:张林则认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二者检测对象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标准是相近的。 民事判决书 法院:检测类别无法证明车内

张林则认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二者检测对象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标准是相近的。

民事判决书

法院:检测类别无法证明车内空气不符合标准,驳回诉请

张林提供的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林向法院提出诉请,希望判令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和利息等共计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空气质量检测费等共计70754元;判令被告承诺如原告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等。

针对张林的诉请,被告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不合理。检测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环境检测,没有车内检测的资质,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私家车不适用上述标准等。该公司还称,被告提交的浙江吉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同年、同批次、同车型的车辆抽检结果是合格的,说明案涉车辆购买时没有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未采信张林提交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

针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鸠江区法院认为,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利息、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张林为证明案涉车辆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交的《主检结论及健康建议》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看出原告体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案涉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的发病原因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张林现要求被告承诺如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林未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近日,他向芜湖中院申请了再审。他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车仍在质保期内,但车内出现那么明显的异味后,涉事公司却始终不拿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他说,4S店已经现场检查过案涉车辆,承认案涉车辆内异味明显。再审申请书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销鸠江区法院此前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和赔偿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车内甲醛超标,由原告举出有关超标的证据。但是在庭审中,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疑较大,彼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当然,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对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车主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了司法鉴定权。如果一审法官未在庭审中未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车主有权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鉴定申请。反之,如果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车主拒绝的,目前车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将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后,视情况再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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