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出现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