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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建国70周年特赦决定草案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06-26 | 人气: | #评论#
摘要:东方网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贾天荣 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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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贾天荣

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于2015年后将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图:新华社)

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专家:特赦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8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015年8月29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也是197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图:新华社)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2015年特赦四类罪犯为: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型和某些定罪判罚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不足。

哪些国家还有特赦?——目前,美国、韩国、法国、日本等国均有特赦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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