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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字路口被撞断4根肋骨脾脏切除,提供嫌疑人线索案件8年未侦破(3)

专题 | 发布时间:2025-02-19 | 人气: | #评论#
摘要:该负责人直言:这是未破案件么,还能说公安机关案件没破,公安什么钱都给呀?当时从政法系统给她补了9万多。 记者询问分三部分补偿方案?该负责人

该负责人直言:“这是未破案件么,还能说公安机关案件没破,公安什么钱都给呀?当时从政法系统给她补了9万多。”

记者询问分三部分补偿方案?该负责人表示:“我不知道,那是不可能的。”随即也挂断了电话。

书面答复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嫌疑学生,系肇事逃逸的电摩驾驶人

2024年10月,东海县交警大队曾书面答复周女士称,经调查了解,在附近某校上学的一名学生有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且在事故发生后存在修理电摩的行为,办案民警也找到这名学生。

经调查,该学生称其在2017年10月1日晚同同学吃饭后,在金牛公园门口附近摔倒,车把手摔坏后修理。这名学生称对当晚发生的事故没有看到,也不承认是他的车所撞。

办案民警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女士的二轮电动车和这位学生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进行痕迹鉴定,但因鉴定条件不具备,无法客观对送检车辆进行检验。

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这名学生系肇事逃逸的电摩驾驶人。交警大队已对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正在通过侦查手段扩大案件线索,争取尽快破案。

“有助于办案的线索不需要我提醒,也是任何一个办案人员应该做的事情,不能武断地说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没用或者说主观意识上认为无用。”

今年已55岁的周女士向记者列举了2016年3月颁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她认为警方存在过错,给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应该给我赔偿,答应分期给我的救助金要履行。”

律师说法

证据定责系交警法定义务,未破案更应积极搜集证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这一条款强调了交警在事故处理中需要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证据基础上作出事故认定。所以,交警负有积极搜集证据的义务,确保事故认定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证据定责系交警法定义务,尤其在案件未侦破的情况下,更应当积极搜集证据,调查事故原因,并尽力找到肇事者。”

赵良善表示,基于此,周女士有权要求交警继续侦办案件。如交警不作为,周女士可以选择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赵良善认为,至于交警部门对周女士无法索赔是否存在过错,需审视交警在案件侦办中是否存在疏忽或未积极履行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交警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有义务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勘察和记录,为后续的事故认定提供基础依据。

“如果交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未及时调取监控、未积极寻找证人或物证等,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或久拖不决,交警的渎职和不作为是周女士无法获得索赔的诱因之一,此背景下,交警恐怕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至于周女士提及交警部门曾承诺分三部分补偿,“若有证据实,那么周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他们兑现承诺,因为承诺也是一种义务负担,也受法律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婧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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