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看,相关实体规范较为零散,总体上依附于成人立法与司法体系,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实质上看,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在行政和司法两个体系中进行处理,两者之间泾渭分明,缺乏必要的衔接。 我更主张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击的思维桎梏,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 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 少年司法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由少年司法进行分流,特别严重的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判处监禁刑后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间阶段留在少年司法进行审理处分,可以判处到少年院或少年矫治院,既能约束其自由,又配备心理师等,期限是相对不定期的,根据科学评估结果,才可能转出恢复自由。 总之,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表现出其处遇或处分上的多样性与弹性。针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特别严重的就要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惩处。 记者:解雪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