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第一财经 北京
(原标题:新冠“乙类乙管”后医保报销新政将出,重症患者费用支付引关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新冠感染者的医疗保障政策也面临新的调整。
近日,针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多地出台了新冠感染的门诊、住院以及药品等方面临时性医保报销政策。第一财经采访的医保业内人士表示,新冠1月8日起将回归“乙类乙管”,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出台医保报销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特别需要关注重症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提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指导文件,并将于近期下发地方。 多地出台新冠医保报销新政策 优化疫情防控措施陆续出台后,新冠感染者人数大增,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接收新管感染者。为了应对此类新情况,多地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临时性的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资料图 第一财经梳理后发现,地方出台的政策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新冠的门诊报销待遇,在普通病的基础上给予特别的优惠,比如降低或是取消起付线;二是在现有医保付费方式的标准上,增加住院待遇并建立补偿机制;三是临时将大批新冠用药纳入医保。 在门诊方面,去年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2022年12月31日下午,安徽省首笔新冠感染门诊报销结算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完成。 针对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的结算,上述通知指出,安徽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该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辽宁省沈阳市医保局将卫健部门确认的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参保患者发热就诊时签约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且免收诊查费。 四川省成都市医保局推动便民发热诊疗服务站纳入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全覆盖,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设置的发热诊室(门诊),按规定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管理,其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总控管理。 甘肃省金昌市将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新冠病毒感染参保居民的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100元/人次标准进行补助(不占用年度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报销比例为统筹基金承担70%,个人自付30%。 在住院待遇方面,金昌市调整新冠病毒感染门诊及住院报销政策。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50元执行。 沈阳市对主要诊断为各类肺炎及其他诊断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免收住院起付费用。该市医保经办部门按照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先行结算,超支部分按总体不低于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成都市将住院床位加床纳入医保报销。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对超负荷收治住院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住院床位加床行为,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报销,不作为协议管理床位数考核事项。 在药品方面,多个省份将大批新冠用药纳入医保。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单位联合印发通知将107种中成药及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