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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人刻意隐瞒行程被立案调查,律师:或已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刑

专题 | 发布时间:2022-04-07 | 人气: | #评论#
摘要:4月6日,据杭州发布通报,0时~11时,杭州市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另据通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

4月6日,据“杭州发布”通报,0时~11时,杭州市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另据通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受影响杭州一商场进行核酸检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或还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杭州发布截图

两人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

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被立案调查

据“杭州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经追踪纳入集中隔离,经检测核酸阳性,现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目前情况稳定。

另据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流调信息显示,上述无症状感染者的轨迹包括: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杭州发布截图

律师解读: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病毒传播

或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刑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程报备、佩戴口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的行政命令。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还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相关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或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龚平说。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

最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于2020年1月21日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高度传染性。

同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几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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