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森虎表示,在具体案例的办理中,最高检对于一些特别的情况,也有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他引用了最高检官方网站上的一起案例,2017年10月1日7时许,某小区业主陈某接保安通知挪动车位,将原本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挪动至停车库通道,随后与保安发生口角。民警安排对陈某进行检验鉴定,发现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安机关当日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研判,检察官发现:案发小区地下停车库是一个封闭场所,出入口设有岗亭,管理严格,车位已全部出售给业主,只有业主的车辆才能停放,社会车辆不得进入。也就是说进入该车库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特点的说明——“公众通行的场所”大不相同。小区地下车库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因而不能认定为“道路”。检察官据此判断:陈某在小区车库挪车的行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有法律人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认为,不应当取消醉酒驾驶入刑,但在实务中该罪名量刑处罚应当改善。从目前来看,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的情况属实,这样的比例确实过高。因此,按照“一刀切”的方式,简单的以血液酒精含量来量刑值得商榷。并且,一旦进入刑事程序,需要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要耗费很多的社会资源。所以,对于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一点,可以参照朱列玉律师的建议,用较高的行政处罚来处理一些情节很轻微的醉酒驾驶情况。当然,绝不是取消醉驾入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然按照犯罪来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