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重大危害”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逻辑悖论。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严格的“对等”是很难把握的,这很容易理解。 此外,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过分强调力量的对等”。 仍然以“丽江反杀案”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卫。在对案件的争论中,就有一派观点认为,唐雪的“力量等级”更高,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死者李某湘的法医检验意见【图源:都市时报】) 单纯从事后审视的角度,判断当时力量的差别,忽略了案发时现场的事态。 争议案件一次次出现,表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紧迫。2020年8月,“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相关条款的“补丁”。 《意见》在适用上的“痒点”处均有涉及——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解释,堪称《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第6条规定“时间条件”: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显然,这些规定为“正在进行”作了“扩大认定”,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在实践中,更具体的条款更容易适用。
(永胜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相关内容【图源:江苏法治报】) 《意见》还明确表明,“不能苛求防卫人”,对防卫人因为恐惧、紧张等作出的误判,“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两高一部”的意见,在类型上属于司法规定,对各级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共22条,除了对“时间条件”的细化,也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正当防卫的对象等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保卫合理的个人防卫权。 过去的一则“笑话”讲,一个小偷偷完东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则造成小偷伤亡的,要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更糟。现在,这则笑话该过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