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认定”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困难?除了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外,究其本源,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这种局限体现为,法律“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正在进行”。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款规定,“正在进行”出现在第一款。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正在进行”?这存在争议。结合“丽江反杀案”来看,唐雪出门防卫后,醉酒男子的刀已经被友人夺下、扔开。那么,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再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 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是舆论说法中的“防卫过当”。 根据起诉书,在“丽江反杀案”中,检方认为唐雪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争议的核心。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图源:江苏法治报】) 然而,法条中“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的提法,没有被进一步细化。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要求。 从立法上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这容易脱离实际。 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相关的危害后果等,并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唐雪家大门上留下菜刀砍砸的痕迹)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受侵害者处于被动,往往情绪激动,很难恰如其分地进行“合理防卫”。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但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 换言之,在防卫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完全理性人”,这不合理。
法律“不能让步”
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一样,在法条中,作了规定却没有细化的,还有“造成重大损害”——多大的损害是“重大损害”? 笼统的规定,很难对照实际,加之现实的复杂因素,就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也因此,正当防卫的条款陷入“鸡肋”处境。 反映到现实,正因为“适用难”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正当防卫系列案”,每一起都引起争议。总结来看,它们都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 “唯结果论”是指,在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唯死者大”“杀人偿命”的观念就占据上风,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定“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然而,这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