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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侮辱戍边英烈,为什么能适用刑法“新罪名”?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3-01 | 人气: | #评论#
摘要: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1-03-01 14:24来源:澎湃新闻 字号 近日因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被检察机关批准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1-03-01 14:2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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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新的《民法典》包括之前的民法总则均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此前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之前刑法没有直接的对应罪名。所以,之前司法实践中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如2019年8月,福建南平市顺昌县审理了一起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诉讼案件。该案被告人黄某某因多次使用QQ及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在扑救森林大火中牺牲的消防队员和地方干部群众,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权。经法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增加了一个新罪,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在成立条件上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这就把一般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区分开来,以明确法律适用 。
 
今天(3月1日),在新的罪名开始适用后,犯罪嫌疑人之前实施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如何选择适用罪名,就要受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限制。即,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法律(修改前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法又应追诉的,就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修改后的新法)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本法。
 
相比较来看,之前仇某某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新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显然,后者要“轻”,正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也正是此次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适用了今天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的原因。
 
要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过网络传播,严重损害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愤极大,理应严惩。同时还应该强调,这次适用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个新罪名,既是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也是精准适用刑事罪名,让以身试法者“精准”地撞到枪口上。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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