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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官媒:禁止设“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6-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严把证据审核关,客观全面审核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

严把证据审核关,客观全面审核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标准。坚持精准惩治的原则,强化精准、统筹、辩证思维,提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理的能力,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制约。要坚持和完善对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实行查审分开,以及由案件审理部门向纪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案件等基本工作制度,坚决杜绝“未审即定”“先定后审”“以会代审”等问题的发生。秉持时间服从质量的理念,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将案件移交审理,切实保障审理时间,决不能违背工作实际和办案规律,不顾案件质量,片面强调“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坚决防止出现“重效率轻质量”、随意挤压占用审理时间的情况。审理部门要紧盯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通过提前介入审理、补充审查调查、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等措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审查调查工作成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不过分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在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动及时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重大问题要全面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或常委会报告。

建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着力构建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自办案件、报批案件和备案案件的不同特点,研究确立科学规范实用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紧盯影响案件质量的难点问题,不断丰富评查手段和方式,将评查对象从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逐步扩展到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以及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探索形成科学的评查体系,以评查促进问题整改、倒逼质量提升。进一步推广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强化审理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的审核把关职责,明确审理组组长、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责任,严把审理工作质量,全力打造“铁案工程”。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不断完善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坚决防止设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进一步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规范涉案财物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审查调查部门开展补充调查并按时反馈补充调查情况。及时采用案件协调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方式,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或疑难复杂问题。认真总结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完善成熟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形成规范性意见,适时向全系统推广。

进一步完善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不断强化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不断改进沟通协调的方式方法,探索查审双方互相支持配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增强工作合力。审理部门要克服“书面审”的弊端,主动加强与审查调查人员的沟通,认真研究审查调查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审慎提出审理意见。对经审理发现的审查调查共性问题,要定期梳理总结,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加强规范。

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推动《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指导纪检监察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执行相关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适时研究出台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程序的意见。

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必须大力加强业务指导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必然是全系统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发展。受工作基础、办案数量、队伍专业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同地方、不同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以及地方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案件审理质量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去年,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省区市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调研评查工作,实现了对全系统质量监督检查的全覆盖,进一步摸清了底数、查明了问题、找准了症结。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下一步,要切实抓好调研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通报、约谈等方式,促反思、查漏洞、补短板,切实巩固和深化调研评查工作成果,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实现全系统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充分依托调研评查、业务培训、审理室子网站、工作联系点四个业务指导载体,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推动业务指导工作的常态化、科学化、系统化。对案件质量较差、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要深入解剖,加强分析,找准症结,分类施策,增强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跟进改革动态,了解掌握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以及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审理工作水平和案件质量情况,为做好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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