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康媛、邵子玉提起上诉后,2019年11月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延伸解释】 为什么二审时邵子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红表示,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罪名是强迫劳动罪,我国刑法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幅度是严重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这个案件而言,适用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量刑情节,一个是从犯,另一个是刑事和解。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比如,强迫劳动罪的第一个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接下来要确定它的基准刑,这个基准刑一般比法定刑要低。在这个案件中,邵子玉的家属与李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在一审法院判决时以邵子玉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廊坊中院在二审时改判邵子玉犯强迫劳动罪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多了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从犯。等于邵子玉有两个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从犯和刑事和解,单独一项都可以达到免除刑事处罚,而此时邵子玉同时具备了两项。 根据证人证言等材料,本案中虽然李某基于对邵子玉身份的恐惧不敢反抗也不敢逃跑,但是,是谢康媛提出让受害人李某在家中做保姆,也是谢康媛让李某代替自己去宠物店打工,更是谢康媛虚构了债务让李某打工还债。从犯意的提起来说,谢康媛起到的作用更大。强迫劳动罪关键在于强迫行为的实施,谁起的作用大。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根据证据材料认定暴力威胁主要是谢康媛实施的,那么认定邵子玉是从犯也是合理的。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