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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1-08 | 人气: | #评论#
摘要: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优玲)国务院新闻办7日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优玲)国务院新闻办7日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会上说,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多年来,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张义全说,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王振江说,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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