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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原董事长邱壮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1-06 | 人气: | #评论#
摘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20-01-06 17:38 字号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月6日消息,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原董事长邱壮犯受贿罪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20-01-0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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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月6日消息,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原董事长邱壮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邱壮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1997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发包、股权收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7年,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73万余元。2.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壮担任交投集团董事长、交投公司董事长期间,交投公司为偿还反担保债务,以单位名义向相关人员非法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3.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收购,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4.2014年11月,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规定,收购安邦公司,并且在收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多支付收购价款 9282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交投集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时,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非法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邱壮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壮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邱壮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期间,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被告人邱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邱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原题为《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邱壮受贿、单位受贿、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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