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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 适应新形势 时隔三年进行修订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在2016年出台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更进一步加强了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此次《问责条例》修订后有哪些亮点?为什么仅仅间隔3年就进行修订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原本的13条内容扩充为27条,强调立规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016年,为了解决问责主体不明确、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是随着党的十九大后,形势任务不断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节点,原本的《问责条例》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这个主要表现就是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这些都影响了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那么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对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后,问责工作的原则也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同时将原本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修改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此外,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