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法律真实认定上的错误,法律设置了非常高的证明标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法官必须作出无罪判决。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么高的证明标准,是因为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直接关涉到人的生命和自由,一旦出现错误,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坚持非常高的证明标准可以避免陷无辜之人于牢狱之灾。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坚持宁可错放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也正因如此,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人权保障的“小宪法”。事实上,法官审判案件所承担的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道义责任,当法官从自己内心的道义上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时,我们不能强迫法官违背自己内心的道义责任。这就意味着,刑事司法活动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仅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还可能与客观真实相悖。 就赵志红案而言,无论客观真相到底如何,也无论客观上赵志红是否是“4.9”女尸案的真凶,刑事司法只能根据本案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而从法律上来讲,本案属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司法只能据此认定赵志红不是“4.9”女尸案的真凶。这是法律上的判断,而非客观上的判断。 四、法律上呼格、赵志红不是“4.9”女尸案的真凶是否意味着该案仍未破? 既然法律上不能认定呼格、赵志红是“4.9”女尸案的真凶,那么,社会公众便会有一个疑惑,即本案的真凶到底是谁。也就是说,就“4.9”女尸案而言,客观事实仍未查清,真凶并未找到,“4.9”女尸案并没有破案。从形式逻辑上讲是这样的道理,但我们不能据此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毕竟刑事侦查活动作为一项回溯性的活动,受制于人的认知能力、取证技术、证据本身的不稳定性等诸多因素和条件,查清案件事实本身便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客观而言,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会被破案。特别是对待这样一起二十多年前的案件,查清案件事实更为困难,破案的难度也更大。而且,给办案机关施加过多的压力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冤假错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办案机关承担着过大的办案压力不无关系。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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