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升级”刑事案背后:到底是股权纠纷还是合同诈骗?(2)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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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2017年9月4日,刘勇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蓝海恒创公司方面称,该公司始终认为此事不构成合同诈骗,请求公安部对此案进行监督。
据知情人透露,2017年12月,公安部经侦局向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发出通知,认为河南警方对案件核查不全面不深入,需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对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监督纠正;刘勇等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否准确,尚待深入核查。
通知中还写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治病时间和异地羁押时间都应该记入羁押期限,刘勇的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
但之后,诉讼程序继续推进。2018年2月,案件被公诉至镇平县法院,刘勇、蓝海恒创公司和顺天城公司均为被告人。
知情人还透露,刘文案发后离开中国内地,不敢回来。
二审被告人律师做无罪辩护
一审期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陈光中认为,顺天城公司未经华新科技公司同意,将代持的30%股权质押,目的是为蓝海恒创公司的建筑工程顺利施工,且除股权质押外,贷款还有在建工程、土地抵押以及刘文个人的信用做担保,担保资产远大于贷款数额,即使蓝海恒创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不必然导致以顺天城公司的质押股权偿还贷款,顺天城未通知华新科技质押股权的做法,虽损害华新科技的民事权利,但不会造成股权流失,不属于针对华新科技的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对于专家意见,法院未予采纳。镇平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5年,判处两家被告单位罚金各300万元。
法院认为,在华新科技发出催告函后被告人仍刻意隐瞒股权质押事实,在法律上造成股权变更登记不能,案件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刘勇、蓝海恒创公司和顺天城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提起上诉。
5月14日,南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刘勇没有认罪,称自己只是挂名副董事长,是个跑腿的,其在贷款申请和质押股权的文件上签字,是为了蓝海恒创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刘勇的辩护人杨学林律师表示,各被告人无诈骗动机,股权质押不必然导致案件性质的变化,而且质押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灭失;刘勇未在犯罪过程中得利,虽然是上海顺天城的股东,也不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不能作为直接责任人。
山东蓝海的辩护人王飞律师表示,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系在建工程,价值约1.5亿元,担保价值远超贷款金额,股权质押系银行提出,且仅是补充手段。此外,蓝海已经还清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顺天城公司的辩护人尚满庆律师认为,该案从一开始立案就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
庭审结束后,案件未当庭宣判。
(原题为《一起民事案“升级”刑事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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