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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蔡荣生“帮助”44名学生受贿2千余万 媒体发声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5-14 | 人气: | #评论#
摘要:中国经济网2019-05-13 08: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被蔡荣生帮助的44名学生今何在) 既然他们上学、调整专业自起点就不具备正当性基础,那么,对于非法利益从起点开始剥夺,就是实
中国经济网 2019-05-13 08: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被蔡荣生“帮助”的44名学生今何在)

既然他们上学、调整专业自起点就不具备正当性基础,那么,对于非法利益从起点开始剥夺,就是实现公正必须要做的:尚未毕业的,勒令退学;已经毕业的,收回毕业证,并剥夺其作为人民大学毕业生而在求职中获得的利益(比如考取公务员等)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日前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受审。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3年间,蔡荣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永华香港集团董事长王某等人的请托,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王某之女等44名学生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等3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30万余元。

作为非法交易中的受托方,蔡荣生会为自己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很快会有答案。还值得关注的,是对请托方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评价,特别是44名学生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该如何剥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第12条对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界定:“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的方式,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获取利益,显属“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行贿罪起刑点,该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4人给予2000多万元,平均超过50万元,远远超出一万元的起刑点。多少请托人会以行贿罪被追究,令人关注。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44名学生的命运。如果有证据证实他们参与了行贿,且当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将作为行贿罪的共犯被追究,否则,他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既然行贿是被国家法律否定的非法行为,那么,因行贿获得的所有利益,就必须被剥夺。在这一事件中,行贿者获得的利益,是学生被录取和专业调整成功。如何剥夺这些利益,被剥夺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值得考量。

按照检方指控,蔡荣生犯罪行为在2005年至2013年持续进行,这意味着部分学生已经毕业,有些可能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得到升迁。然而,既然他们上学、调整专业自起点就不正当,那么,在笔者看来,从起点开始剥夺其因此获得的利益,就是实现公正必须做的:尚未毕业的,勒令退学;已经毕业的,收回毕业证,这也就意味着,因为是人民大学毕业生而在求职中获得的利益(比如考取公务员等),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有关单位对他们应作“退货”处理。

很可能,在获得不当利益之后,这些学生也付出不小努力才走到今天。从起点剥夺,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想想因为他们上了不该上的学,44名本该上人民大学的学生人生道路发生改变,他们委屈吗?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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