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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纪委厅级干部受贿细节:父亲平事 儿子收钱(2)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5-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4月,曹明强以曹辛的名义与张某等人合作成立湖南中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曹辛入股60万元。公司成立后,中智公司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4月,曹明强以曹辛的名义与张某等人合作成立湖南中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曹辛入股60万元。公司成立后,中智公司利用曹明强的影响力,承接湘潭九华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后张某将曹辛缴纳的6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退还。

判决认定,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曹辛受张某的委托,请曹明强出面处理所遇到的农民工阻工问题,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问题。2012年8月16日,张某为感谢曹明强父子在中智公司承接项目中的帮助,以中智公司盈利分红的名义,向曹辛浦发银行的账户转账60万元,曹辛告诉其父亲后,该款被其个人使用。

据澎湃新闻查阅工商信息显示,湖南中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最大股东为张永毅,认缴额1320万元,实缴额264万元;第二大股东为曹辛,认缴额300万元,实缴额为60万元。该公司自2015年起便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黑名单。

法院还认定,2010年11月,曹明强安排曹辛通过张某在中智公司借款30万元。后张某表态将该笔钱以曹明强在中智公司的协调费为名进行处理,不需要曹明强、曹辛偿还。

父子均获刑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伙同其父曹明强,利用曹明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两人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曹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3月6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前,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岳阳中院对曹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曹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期间,曹明强还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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