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森林康养基地。依据林业、健康、卫生、养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推进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基地建设要选址科学安全、功能分区合理、建设内容完整、特色优势突出。按照“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管理完善、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要求,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价和动态管理制度。 (八)繁荣森林康养文化。积极推进森林康养文化体系建设,深入挖掘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森林文化、花卉文化、膳食文化、民俗文化以及乡土文化。鼓励创作森林康养文学、书法、摄影、音乐、影视等文化产品。强化自然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康养功能的全面认识。推广森林康养文化,倡导健康生活理念。 (九)提高森林康养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引进先进经营理念,探索运用连锁式、托管式、共享式、职业经理制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运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品质。开展森林康养环境监测,实时发布生态及服务数据。加强安全防护和引导,强化应急处置,确保安全运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森林康养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按照“特色突出、符合实际、布局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衔接林业、健康、养老等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森林康养产业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规范森林康养市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森林康养,推广品牌、基地和创新模式。鼓励各地举办以森林康养为主题的公益活动,提升森林康养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森林康养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森林康养数据监测、森林康养文化传播以及水、电、路、网络、通信、公厕、林间步道、全民健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森林康养基地开展的林相改造、补植补造、森林抚育等按政策给予支持。创新机制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引导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各地可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奖补等方式,大力培育森林康养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地区发展森林康养产业,促进就业增收、脱贫致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小农户参与森林康养服务工作。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依法依规满足森林康养产业用地需求。利用好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治理面积从事康养产业开发。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展森林康养活动。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合理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发展养老产业。 (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林业、健康、养老、中医药等产业基金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将森林康养产业项目纳入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和协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及有关商业金融机构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森林康养产业贷款项目纳入林业贷款贴息范围。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依法合规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引导其与林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社会力量结合森林康养资源建设特色养老机构。 (十四)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鼓励地方推进森林康养与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赢。鼓励地方探索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以康复医疗为主的森林康养服务纳入医保范畴和职工疗养休养体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森林康养发展要素保障、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有相关资质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森林康养基地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养老护理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