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菏泽日报消息,为鼓励全县农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全民创业和经济发展,日前,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武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鼓励、有序推进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同时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在购房落户、土地流转、进城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分类引导,有序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工作。
在鼓励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凭不动产登记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其原有宅基地。
农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300元的优惠。申请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货款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农村居民,首付不超过30%,货款利率下限为货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对进城购房落户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优先交排就业岗位,且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创业担保货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城镇居民养老等政策。
进城购房农民凭不动产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和办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全文如下:
成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武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全县农民进城,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全民创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加快新型城镇化为引领,鼓励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村居民向县城区转移,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和城乡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二)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鼓励。逐步完善在购房落户、土地流转、进城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有序推进。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分类引导,有序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工作。
三、鼓励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凡各镇农村居民在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并且完成城镇户口落户的均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购房户凭不动产登记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且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上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村集体收益分成等惠农政策。
(二)农民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300元的优惠。购房户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后,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进城落户证明、商品房备案合同及所在村确认为原本村村民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每平方米300元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