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杨某停止了拉扯,王某急忙对杨某说:“我今天来大姨妈了,不能和你做,要不改天吧。” 杨某也就犹豫了一下,听王某这一说,他也有了放弃的念头,手一松就放开了王某,王某趁机爬了起来逃走了,杨某也随即起来骑着摩托车跑了。但王某看脱离了危险终地松了一口气,经杨某这一羞辱她气愤难当,本来想着大家也算是认识,自己也没有被强奸,打算放他一马,但是想到这一次仅仅是因为自己碰巧是来了月经才躲过一劫,那下回呢? 要是这回她这样忍气吞声的话,杨某还误以为自己不会报警而进行第二次的侵犯,那很大可能就没有这次这么幸运了,想到这里,为了绝后患王某爬立马选择了报警处理。 随后杨某被抓捕归案,警方调取了路上的监控,可以清清楚楚看到事情的发生经过,最终杨某被以涉嫌强奸起诉。 杨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有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并没有决定要使用暴力去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所以他在整个过程中都有征求王某的意见,是请求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得知王某来月经而中止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他本意是希望对方答应其性交请求,而不是想着用暴力是达到目的。 而他的所谓的请求,在口供中也得到了王某的证实。 大家都会觉得这简单就是荒谬! 大家都会认为杨某会被按强奸罪(未遂)论处,但是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只能按强制猥亵罪论处,杨某这不是强奸,他是求奸!” 这怎么会是“求奸”而不是“强奸”呢,在司法解释中却也是有法可依的。 强奸罪是指在主观上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在行为上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让妇女处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 也就是在主观上是存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也就是说强奸罪是否构成,首先要考量行为人是否有“强行发生关系”的意图。 案情事实:本案中杨某对王某进行拉扯的时候,其确实也使用了拉扯行为,但这种拉扯并没有达到强奸罪当中的暴力程度,杨某也在供述中表示他一边拉扯还一边请求王某同意,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某的证实,其暴力程度均处在“互相推搡”阶段,杨某是表现出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其更希望得到王某的同意而进行,因此其在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其本意是处于请求“通奸”的意思表示,因此经过杨某与王某证词的相互印证,也足以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杨某的行为只是“求奸”行为,在对方不同意时只好作罢,因而不能把这种情况下把杨某强制猥亵的行为看作是强奸犯罪的手段,进而作出强奸中止的认定。 同时最终双方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交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网络图,与正文无关 但是,杨某的行为是构成了强制猥亵罪的。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全采取暴力手段猥亵王某红后,虽然企图奸淫,但在遭到王某红告知其不方便后,没有表现出强行的故意和目的。 所以,杨某全虽然违背了王某红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意欲与王某红发生性关系,但是,杨某全在主观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强奸故意,手段方式也不足以达到强奸目的。 最终杨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对于此案的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