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 广东
近日,辽宁证监局披露一则操纵市场罚单。 据悉,陈明因操纵“汇金通”等11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531.52万元,并处以1102.15万元罚款。陈明控制使用4个证券账户,通过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股票,影响价格后反向卖出获利。
控制4个账户操纵11只股票 罚单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对陈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目前,该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 其中,“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罚单显示,涉案期间,陈明共操纵了11只股票,包括汇金通、扬农化工、志邦家居、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新黄浦等。 辽宁证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罚没1600余万元 据悉,陈明代理人曾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其一,陈明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其二,陈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三,陈明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辽宁证监局认为,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辽宁证监局在确定量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因此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陈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合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万元,并处以1102.15万元罚款。 其中,对陈明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约476.08万元,并处以约952.15万元罚款。 对陈明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5万元、26.74万元、26.76万元,并分别处以3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罚款。 操纵11股细节曝光 在罚单中,还披露了陈明操纵11只股票的细节—— (一)操纵“汇金通”情况 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 (二)操纵“扬农化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