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轩还发现,在韩志航、张丽楠名下,在临朐、昌乐、青州几个农商行网点各开办的三张卡外,他们还各有“第四张卡”。张轩说,这个“第四张卡”不是他们开办的。“开前三张卡的签名都是韩志航的,这张卡的签名明显不是他的,肉眼都能看得出来。我们向法院申请过司法鉴定,因为韩志航被刑事立案,后来没有鉴定。” 张轩说,这张卡是被刘倩倩所掌控,也正是用这张卡,刘倩倩挪用了存款。同时他认为,存款能被刘倩倩挪用,“如果没有银行的人配合,她做不到”。 而在刘倩倩“盗窃案”中,只有刘倩倩一人被追究刑责。潍坊当地农商行员工林实也认为,如果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帮忙”,刘倩倩绝无可能对储户银行卡完成盗窃。 据林实介绍,2019年1月,青州农商行宝城支行因需要完成揽储任务,行长陈某找到刘倩倩,请她做“高息揽储”,但无法提供“过桥资金”来置换。发现刘倩倩急需用钱,陈某告诉她可以介绍一些大额储户来宝城支行存款,她可以使用储户的存款,只要最后还回来就行。 当月28日,穿着银行工装的刘倩倩就带来了青岛恒信公司员工刘某雯,刘某雯是受公司委派,以“贴息”2元/万元的价格在宝城支行存款6000万元。 刘倩倩让陈某给刘某雯开“小狗图案”银行卡,并全程陪同刘某雯办理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刘倩倩记下了刘某雯银行卡密码;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她用同样一张“小狗图案”银行卡掉包了刘某雯的银行卡,同时还取得了刘某雯的动态令牌。刘倩倩当晚就登录了刘某雯的网银账户,在用动态令牌关闭了短信通知后,将6000万元全部取出,并在之后用在“高息揽储”与“过桥资金”业务中。 这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监测到刘某雯账户异常,曾通知过宝城支行。林实回忆,按照规定,宝城支行应该电话告知刘某雯并询问情况,但行长陈某未联系储户,而是编造了一份情况说明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林实说,在其他5起刘倩倩盗取他人存款事件中,均有相似情况。青州农商行北关支行行长陈某、昌乐农商行昌城支行行长王某,在刘倩倩盗取储户资金后被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监测到,均编造了情况说明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为刘倩倩盗窃行便利。临朐农商行七贤支行副行长贾某还曾借给刘倩倩两套农商行工服。 在林实看来,前述几个农商行支行行长在刘倩倩盗窃一案中配合度如此之高,就是为了希望刘倩倩能给他们做更多“高息揽储”,因为完成揽储指标是重要业绩,他们不仅能赚取奖金,还会因此得到职务拔擢。 一审判决后,刘倩倩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在二审中,刘倩倩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盗窃罪,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并追究案件参与人为同案犯。”其辩护人也提出,“应追加涉案银行人员为共同被告人。”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2021年3月30日,山东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倩倩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以虚假诉讼立案 2019年7月,韩志航与张丽楠分别将涉事农商行诉至潍坊中院。其中,韩志航诉案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4月17日先后两次开庭,张丽楠诉案于2019年9月27日开庭。 对于起诉农商行,张轩本来很有信心:“我们分析过,如果能坐实以下几项中的一项就能赢:第四张卡是谁开的;存款是怎么转到第四张卡上的;第四张卡上的钱是怎么被挪走的。” 结果始料未及。张轩回忆,他们的诉状是在2019年7月11日向潍坊中院递交的,2019年7月12日,韩志航即接到临朐公安局电话,说他涉及一桩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了,让其过去配合调查。 2019年7月15日,张轩、韩志航等去了临朐县公安局,发现并没立案。张轩回忆,2019年7月16日,临朐公安局办案人员把临朐农商行的人叫了来,“说我们要跟银行搞好关系”。 张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韩志航诉临朐农商行案第二次开庭前一天,也就是2020年4月16日,临朐农商行到临朐县公安局报案,说韩志航涉嫌虚假诉讼。2020年4月28日,临朐县公安局就此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