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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吉利车主起诉称车内甲醛超标,因自检检错类别败诉后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网络

来源: 澎湃新闻 北京

张林针对涉事车辆自测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

安徽芜湖的张林(化名)在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内他感觉车内异味加重,怀疑甲醛超标,和4S店协商处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取样后做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过,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而非乘用车内空气。

张林认为,该结果超出了车内空气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标准。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室内空气检测,针对的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该结果有参考价值。

据此,张林欲退车和索赔,将涉事公司告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决显示,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张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后,张林未上诉。今年3月12日,张林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13日,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前述事件已经在法院结案,张林败诉,此后双方没有联系过。

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和总挥发管有机物TVoC超标。

车主购车后质疑车内甲醛超标

张林说,2020年10月底,他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随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车内有毒有害物质。

他称,2021年5月,他开始发现车内的异味愈加浓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适症状,4S店销售人员回复称多开窗通风即可明显缓解。此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张林称,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突然开始出现不定期流鼻血等情况,他认为可能是长期接触车内空气污染物导致。

2023年,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收取样本后,将样本送至江苏欧米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车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

2023年7月27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环)2023检S0727第(434)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报告称,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测标准为: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附录E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检测结果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参照GB50325-2020限值标准,上述指标应当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张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该规定要求,封闭房屋1小时条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而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规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 HJT 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HJT 400-2007规定了受检车辆所在采样环境的条件、车内空气检测的采样点设置、准备阶段需打开门窗静置不少于6小时、采样时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等,其中规定的化学检测方法也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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