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辞职后再选工作要受限?跳槽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员工究竟要赔多少钱?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针对竞业限制主体、最长期限、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等典型、多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协议约定。
1 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约定
沈某于2012年5月2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沈某的岗位为人事经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合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某公司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某公司要求沈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不能作为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依据,故法院对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韩某于2011年12月13日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工作岗位是PHP讲师,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其离职前担任PHP事业部教学总监。2015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间,即与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乙方入职前,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乙方应当如实披露,否则视为违反承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乙方任职期间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乙方应当自行辞职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乙方仍应遵从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离职后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近似业务的,乙方应当立即披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双方于2016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劳动者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但协议书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韩某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周某2005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研发部技术总监,2014年12月31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生产与某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6年6月1日经周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后周某诉至法院,主张《保密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十九条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4 经营范围重叠并非认定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金某于2017年6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2017年12月26日金某从某公司离职。
后某公司主张金某从公司离职后入职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A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其上显示A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2.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证明A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故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