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天眼查App显示,6月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183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后因存在类似商标被驳回。2020年9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第15167694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权利待定,请求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最终裁判结果为: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92027号《关于第407159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