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分析,这里的“暴力”、“威胁”、“其他手段”核心意思是指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吴亦凡的案件中,根据女方的说法,涉及给女性灌酒,使其丧失意识,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属于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构成《刑法》第236条中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关于都美竹爆料中称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害对象的问题,金琳解释,在中国刑法中,幼女的认定是指不满14周岁,即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属于强奸,而不需要再判断妇女主观上是否自愿。本案中,女方是否存在未满14周岁幼女尚未可知。但是,若确实存在多位未成年人,从当下的刑事政策来看,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都进行特别保护,因此在量刑时往往会作为酌定从重的因素。 关于量刑幅度的问题,金琳认为,根据女方的爆料,存在多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则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如在不存在造成被害人对象重伤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即使强奸7人的情况查证属实,本案适用无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也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