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原章程第七条“财产处置”修改为:“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原章程第八条“独立自主办学”修改为:“自主办学”。 第七条 原章程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