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 被告人安危供述称,“2011年6月,杨某跟我说山东有一个矿上项目不错,杨某把公司简介、借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给我,我看了之后觉得企业规模很大,感觉这个项目可行,就把材料发给王雪松让他也看一下,王雪松说可行,我就和王雪松到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在现场,安危看到了一座矿山和一个工棚,有两三台生产设备,十几名工人,两三台车辆,这和公司简介并不相符。“南山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都是假的,我对南山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王雪松做的《尽职调查报告》,我签的字。在公司放款后也没有及时对资金进行后续监管”,安危表示。 另一名被告人王雪松供述称,自己为南山项目具体经办人。南山公司在给他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后,他对项目材料只是书面审核,没有实质审核,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 到现场调查后王雪松发现,矿山上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我没有核实过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量、利润等情况”,王雪松表示。 王雪松称自己写了《尽职调查报告》,但未按照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等,直到后期才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王雪松辩护人表示,王雪松违法发放贷款是过失行为,其书写《尽职调查报告》是在试用期内,没有进行过业务培训,不懂操作规程,盲目听从领导安排,是工作失误。吉林信托合规部、风控小组审查后也发现问题,但是没有采取措施,最终通过信托计划,是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最终辉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危、王雪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安危、王雪松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辉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如下:安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雪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吉林银保监局机于近日对吉林信托出具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根据该文件,吉林信托“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其罚款四十万元。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对此,吉林信托负责信息披露的事务人曹轩对时间财经表示,“公司已经对治理机制进行了整改,个别地方还未整改完成,部分已整改完毕”。(北京时间财经 胡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