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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金额1.5亿元。 吉林信托前身为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9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96亿元,吉林省财政厅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东各持股0.626%。截至2018年末,吉林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872亿元,2018年实现营收5.27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为3.59亿元。 在此之前,吉林信托曾因三任董事长相继落马一度成为市场焦点。2018年12月,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吉林信托原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正接受监察调查。高福波也成为继张兴波、李伟之后,第三位被查的吉林信托原董事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吉林信托违法放贷案件,则与两名前员工安危、王雪松有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辉南法院”)审理认为,安危、王雪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值得注意的是,辉南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结果之前,“违法放贷案”的另一主角——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已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决。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在何种情况下会同时成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高峰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南山公司在获取1.5亿元贷款时,吉林信托直接责任人应该去现场核实公司情况及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如果只是流于形式,未严格审查,或从中得到好处,最后造成1.5亿元财产损失,已经构成违法放贷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只要不是一个人同时成立,在逻辑上就没有问题,也不存在冲突。 违法放贷 辉南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安危出生于1965年,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王雪松1984年出生,吉林长春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安危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王雪松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职员。 2011年6月,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在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虚假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融资1.5亿元。 上海信托一部是南山项目的业务实施部门,安危、王雪松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查,但二人均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未进行实质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吉林信托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戴英忠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 庭审现场举证的证据显示,吉林信托合规部曾提交关于南山建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审查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详细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以及账龄分析,详细调查矿产的抵押、转让在当地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回笼;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假设不正确,不能够完全采信。 此外,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出具评审意见,证明风险控制小组评审提出意见,要求业务部确保尽职履责。 2012年初,王雪松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该公司采矿权证已被法院查封,便将此情况及时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戴英忠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追缴赃款3648.02万元,并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15亿元财物。 2013年1月,安危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雪松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2月被取保候审。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辉南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安危、王雪松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危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