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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一招商项目20年竟成“城市伤疤”(2)

地市 | 发布时间:2021-09-02 | 人气: | #评论#
摘要:在请示二期用地手续及要求停止挂牌过程中,晋城开发区以及市政府一些领导对昶旺花园项目的态度已经从大力支持走向它的反面。 时任开发区副主任王

在请示二期用地手续及要求停止挂牌过程中,晋城开发区以及市政府一些领导对昶旺花园项目的态度已经从大力支持走向它的反面。

时任开发区副主任王天京在2002年10月的一次市政府会议上表态支持,时任副市长李章宏也在这次会上指示:“在运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直接向我汇报。”

可时隔一年,这些人的态度就发生了180度大转弯。2003年7月,李章宏在该挂牌土地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卡上签字同意;2004年,王天京在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材料上签字同意;晋城市另一位副市长师建平在挂牌土地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审批卡上签字同意。

晋城开发区以及市政府要拍卖昶旺花园二期用地的理由是,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原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国有土地在出让时必须进行招、拍、挂。

而金恒公司认为,为避免矛盾,妥善解决遗留问题,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3)第365号文件,其中明确2002年7月1日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的经营性用地,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昶旺花园项目在2001年就有了完备的前置审批手续,应予协议出让。

在晋城开发区坚持挂牌出让二期用地的情况下,金恒公司只剩参与竞买一步棋,可这步棋早已无路可走。

晋城开发区土地部门在挂牌时,将履约保证金提高到5000万元,将开发企业资质降低为“暂定级”,将文件规定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缩短为6天,将挂牌时间由不少于10天缩短至3天。这一被认为给某企业“量体裁衣”的条件,不仅把仅有2000万元保证金的金恒公司挡在竞买门槛之外,晋城市大部分开发企业都只能望而却步。富景公司在以煤矿资产做抵押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之后,仅以8500万元的价格就轻松摘牌。

在二期土地被他人拿走后,项目一期发生的另一件事令金恒公司雪上加霜。

2003年,晋城市政府要拓宽红星街东段道路,需要挤占昶旺花园项目用地,向金恒公司承诺在二期项目用地时给予补偿。“我二话没说,舍小家顾大家,直接让出了昶旺花园前面绿化用地,并自行拆除了前排已建基础。”李云胜说:“后来开发区竟不同意给我补地,要给我赔偿20万了事,昶旺花园项目进一步陷入绝境。”

市调查组无果而终,上级督导组审查意见被搁置

2004年以后,金恒公司就开发区擅自改变规划导致昶旺花园项目无法继续建设这一问题,不断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申诉,均无结果。

2008年,新一届晋城市委市政府班子为解决昶旺花园项目半拉子工程问题,由市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题联合调查组,下设规划土地和综合协调两个小组。

规划土地小组组长、原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晓立介绍,调查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区不顾原国土资源部对2002年7月1日前有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协议出让的规定,违规以执行国家招、拍、挂政策为由挂牌出售土地;二是开发区不顾原昶旺花园整体规划,在未讨论新规划情况下,违法挂牌出售土地;三是在挂牌过程中,故意提高门槛,且违法缩短公告和挂牌时间;四是挂牌前该地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主体出现错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成为建设单位。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调查结果出来后,综合协调小组却拟出了一份与调查结果相悖的调查报告,把责任完全归咎于金恒公司。后来王晓立拒绝在该报告上签字,坚持在报告首页写上了该小组的结论和意见。由于调查小组意见不一致,历时一年多的联合调查无果而终。

就在金恒公司奔走呼号之时,拿到二期土地的富景公司却一路绿灯,迅速建起了佳润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至2018年左右,该项目三期建筑销售一空,获利数亿元。

2009年前后,为解决昶旺花园项目形成的“城市伤疤”问题,晋城市政府协调金恒公司,对这个地块重新进行了规划,调高了容积率。此方案在2011年向社会公示,昶旺花园项目名存实亡。

2011年,金恒公司正欲按新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未想又遇阻力。开发区以金恒公司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为由,要求按“现楼面地价”择高补缴土地出让金,金恒公司再次走上上访路。

2013年,山西省委教育实践活动第12督导组经认真审查后,对金恒公司信访问题提出了《审查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昶旺花园项目的现状是晋城市开发区、国土局个别领导及其合伙人人为造成的,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抢掠事件”。开发区国土部门对9次请示置之不理,不顾省市各部门对昶旺花园的有效批复,完全按照富景公司准备好的条件,量体裁衣假借挂牌名义擅自发布公告,擅自改变整体详细规划,将昶旺花园二期土地由120多亩增加到171亩(其中50亩土地未经省国土部门批准)出让给富景公司,公然违反规定和程序。“晋城市开发区和国土局个别人的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构成刑事犯罪应予追究。”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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