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这些“小门脸儿”和食品摊贩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开始实施。
新政规定,北京市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将实施清单管理,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区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裱花蛋糕、散装熟食、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东城、西城等中心地区将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食品摊贩 不得经营冷荤凉菜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小作坊,将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而对于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此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
在进货方面,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在处罚幅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小作坊 按政府制定目录品种生产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解释说,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可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新规要求,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小食杂店 不备案从事经营将予以处罚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于60㎡(含60㎡),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7月1日起,本市对小食杂店实施备案管理,小食杂店开办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小食杂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