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官方履历显示,李建平长期在内蒙古工作,早年曾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两年多,之后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3年多,1988年10月成为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 1990年10月,李建平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1996年3月,他出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次年履新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0年9月,李建平担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2004年6月担任水务局局长。 2011年3月,李建平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之后他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7年多。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
2019年8月,李建平被“双开”。通报称,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其中还提到,李建平不仅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还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