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为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和重要遵循。党中央批准并转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列为一类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为提请审议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前期开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了调适性修改,研究提出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按照工作安排,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系统归纳宪法法律、党内法规中关于国务院组织机构的规定,认真研究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形成系列研究资料。三是征求部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共同研究、反复协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总结吸收国务院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新经验,进一步完善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对于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会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订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2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2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组织管理任务,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考虑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十分重要,决定了国务院的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具体内容,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二)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修订草案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