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国祥介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对复杂。构成要素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二是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熊飞列举了实践中的几种常见情况: 领导干部在职时,凭借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通过参加活动、介绍引荐、打招呼等方式充当商人老板的代言人、代理人,示意相关部门为请托人“开绿灯”“行方便”。领导干部则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领导干部身边人(亲属、秘书、司机等)收受他人财物后,请求该领导干部为请托人办事。比如,某领导干部子女收受商人贿赂,让领导干部为商人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又比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凭借与领导的特殊关系,借用领导的影响力、打着领导的旗号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 领导干部退休后,手上虽无权了,却还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为他人站台并收受财物。 …… 现实中,很多“站台牵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实施得非常隐蔽。比如领导干部参加商人组织的活动,全程不说话、不表态,如何认定? 慈健认为,如果领导干部明知商人利用他出席活动来提升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该领导干部基于自身职务地位等因素能够对相关事务产生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为商人站台。反之,若领导干部确实不知情,而且没有对相关事务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活动背景、目的、领导干部与商人关系及后续是否有利益关联等多方面因素。 熊飞建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情节:一看领导干部出席活动,是否出于工作需要、履职要求。二看“站台”行为发生之前,领导干部是否已经知道请托人有明确的请托意思表示。三看领导干部的下属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出于工作职责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是应该鼓励的事儿。关键是要把握好公与私的边界、廉与腐的边界。如果领导干部是出于公心与企业交往,这没毛病;如果是出于私利,利用影响力为商人老板“站台牵线”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则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张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