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健委于同年12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此外,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曾在2022年9月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撰文称,目前对生育登记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完善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众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针对地方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杨凡在文章中分析认为,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