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诈骗罪。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询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熟人,计划以200万元作为“打点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钱某表示有熟人。钱某收了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某寻找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但始终未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某见事情毫无起色,遂向钱某表示实在为难就不办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钱某先把200万元退回来。钱某表示其中100万元已经送给他人,只能退还100万元。 案例五中,形式上,李某将200万元交付给钱某是主动的、“自愿”的,但李某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某保管,而是需要将该财物转交(处分)给“受贿人”,不是处分给钱某自己。虽然在转交之前,钱某似乎“合法持有”该财物,但在钱某没有将财物转交“受贿人”时,该财物如何处分仍应由李某决定,钱某虚构部分财物已经转交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某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合法持有”也就随之转化为“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诈骗罪。(李阳) |